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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依據衛生署公告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八十三條”

 訂定之招募廣告不得強調參加試驗將可獲得費用補助的內容或文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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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您,任何臨床試驗的醫療行為,其臨床試驗主持人(醫師)及醫院皆有義務對受試者(參與試驗的病人或健康人)在參與臨床試驗之執行時可能面臨的各種問題,進行主動而充分的告知,並解答受試者所產生的任何疑惑。

另一方面,受試者在參與臨床試驗前,應對自身的權益做全面性的瞭解,並對試驗時可能面臨的狀況及疑問,主動與計畫主持人及醫院做更深入的討論,在參與臨床試驗前做好謹慎之評估,並且清楚的了解到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甚至傷害,確認清楚後才參加試驗。

最重要的一點是,受試者有選擇是否參與臨床試驗的自由及權利,若決定不參與試驗,醫師及醫院不會也不應影響日後受試者就診及接受醫療照顧之權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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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自由的決定是否參予試驗

* 可以向計畫主持人詢問關於試驗的問題

* 有隱私及機密性

* 保有現在所擁有的合法權利

* 在所參加的試驗計劃的時間都能有尊嚴、尊重的對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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